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三)《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新编或修编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机场总体规划可参照本程序。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适用新建机场,一式2份,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10份,原件);
(四)军事机关(涉及军民航空域调整的)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文物、地震、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及驻场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式10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设计文本;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审批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管理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三)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20日内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
(五)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后,在20日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批复,并在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上加盖印章;
(六)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管理局和所在地民航监管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5份。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机场司)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收件单位:民航局机场司 邮编: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836 传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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