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维修处 |
主 要 职 责 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在本地区内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指导和监督监管办的运行合格审定(适航)工作,组织或参与跨地区运营人合格审定(适航)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航空器首次投入运行前的适航检查和运行评估,签署适航证。 4、负责对本地区各监管办持续适航维修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和检查,制定本地区年度持续监察(适航维修)工作计划;负责制定本地区适航监察员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培训。 5、负责维修许可飞机年检受理、收费,组织实施飞机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本地区航空器维修活动。 6负责适航维修偏离项目的审批和豁免项目的审核报批,检查和指导各监管办保留项目的审批工作。 7、负责本地区航空器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一般改装和修理方案的审批。 8、负责管理本地区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掌握、分析本地区航空器运行的安全趋势,制定相应的航空器持续适航安全措施,通报本地区航空器维修信息。 9、负责本地区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察工作,负责对维修人员培训机构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按授权参与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审查。 10、负责组织本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审查,负责对《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授权负责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审查。 11、负责本地区维修人员执照的理论部分考试和实作考试;负责签署和续签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 12、负责本地区独立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和航空公司专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资格审核、培训和委任工作。 13、按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器初始维修大纲审查的有关工作。 14、参与本地区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负责适航维修方面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负责本地区专机适航维修方面的保障和检查工作。 15、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