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管理处

  主 要 职 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制定本地区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细则及要求,报民航总局备案;对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民航总局。

  2、审核本地区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审批、颁(换)发、吊销本地区飞行区指标4D及以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证,上报飞行区指标4E及以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核意见;并监督执行。

  3、审批本地区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方案,监督机场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本地区通用机场的命名(更名);对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报废提出初审意见。

  4、制定本地区民用机场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监督本地区民用机场的运行安全,并实施抽查,指导监管办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检查工作。

  5、监督本地区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并实施抽查;查处新增超高障碍物;组织审核本地区超高、高大障碍物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提出处理或审核意见。

  6、监督本地区民用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人员培训、演练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实施抽查。

  7、监督本地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规定执行情况。

  8、对本地区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和运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9、监督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消费者对本地区内机场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负责上报本地区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月报、快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审核本地区运输机场选址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核本地区通用机场场址。

  12、审批本地区飞行区指标近期规划为4D及以下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审核上报飞行区指标近期规划为4E及以上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13、审批本地区中央投资的限额以下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本地区非中央投资的限额以下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

  14、审批本地区限额以下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

  15、组织本地区限额以下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组织项目法人为管理局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6、汇总本地区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信息,上报民航总局;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7、审核本地区建设单位上报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并报质监总站。

  18、按授权,监督检查本地区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按授权,监督检查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

  19、参加建设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并监督验收程序,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0、审核本地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现场监督本地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招标的评标过程;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

  21、受理本地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2、负责局本部建设项目管理。

  23、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