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
主 要 职 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制定本地区航空安全保卫监管实施办法,对民航安全保卫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订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2、指导本地区有关单位制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防范和调查处理本地区劫机、炸机等非法干扰航空安全事件,参与本地区空难事故的调查;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机场和航空公司制定和完善预防、处置劫机炸机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3、负责对了解、搜集或掌握的有关威胁国家安全和空防安全的敌情、社情及反恐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布置防范措施;做好空防安全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4、根据授权做好本地区航空保安审计工作。 5、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授权制发本地区空勤人员登机证。 6、对本地区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各单位安检人员定员定额和安检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落实情况。 7、指导本地区民航专机警卫工作,参与、指导本地区重大活动中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8、负责对本地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和其他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符合性、良好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督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部门按规定配备仪器设备。 9、审查本地区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审查本地区民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和消防站建设,督促落实有关标准要求。 10、指导本地区民航消防业务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机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11、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12、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3、监督检查本地区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执勤情况;协调本地区危险品运输案件的查处。 14、负责管理局上海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5、指导监管办航空安全保卫相关工作。 16、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