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办公室 |
主 要 职 责 1、综合管理华东地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承担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安委会决定。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及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工作程序,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 3、制定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办法、细则及要求。 4、发布本地区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5、总结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制定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工作计划;向民航总局报告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情况。 6、定期组织安全例会,及时召开安委会,分析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形势,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安全措施,研究解决本地区民航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7、组织检查本地区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指令以及依法运行的状况,督促检查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8、督促检查和指导本地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 9、按规定组织对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审计和安全评估工作。 10、组织调查处理本地区一般民用航空运输飞行事故、通用航空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按授权参与中国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事故调查,总结飞行事故教训,提出预防事故措施;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飞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调查报告中建议措施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 11、贯彻执行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安全奖惩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承办本地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航空安全奖惩工作。 12、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收集、发布、通报和按规定上报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对未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国际航空安全信息交流工作。 13、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举报的查处工作。 14、组织、指导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安全审计或安全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15、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与交流工作。联系地方政府协调有关航空安全工作事宜;协调有关航空器在海上遇难所需海上救援事宜;按照民航总局和管理局的部署完成航空安全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6、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