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公司监管处

  主 要 职 责

  1、按照CCAR—129部,负责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往我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对上述地区以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华东地区的航空运行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北或中南地区管理局相关管理机构。

  2、组织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航空承运人的初始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规范及运行规范修改项。

  3、负责制订对所有在华东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年度监察计划,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之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察计划通报华北或中南地区管理局;通过民航总局接收其他地区管理局制定的对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察计划,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

  4、负责制定对外航监管的年度持续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该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或开展对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查。

  5、负责协调和组织华东地区各监管办对执飞华东地区的所有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6、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根据检查结果,对外国航空承运人提出整改要求或向管理局法规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必要时请示民航总局;对于其他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华北或中南地区管理局。

  7、负责收集所辖外国航空承运人以及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8、参与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运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9、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