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务管理处 |
主 要 职 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涉及航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 2、负责组织民航航务管理规章、技术规范、管理文件等在本地区的实施,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3、负责对本地区运营人运行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本地区航务代理工作事实监督 5、指导监管办对本地区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管办实施对运营人运行控制的持续监察工作,参与对跨地区运行运营人的合格审定与持续监察。 6、负责飞机性能的管理工作。审核航空运营人新引进机型飞机分类,报民航总局批准。审批航空营运人《航线运营飞机性能分析报告》(涉及到航路飘降、座舱释压、双发延程运行的特殊航线);审核本地区航空营运人制定的高原机场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报民航总局审批;审批本地区航空营运人制定的非高原机场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报民航总局备案。 7、负责本地区机场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和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应急程序的管理工作。审核本地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报民航总局审批;审批本地区通用航空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报民航总局备案;评审本地区新、改和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规划与建设中飞行程序方案,并参与机场行业验收。 8、组织本地区机场试飞、飞行程序验证试飞和飞机性能验证试飞等工作。 9、协调处理因机场空域、导航设备、RVR设备,净空、目视助航设施变化等情况影响机场飞行程序及运行标准事宜。 10、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工作。负责执照申请人资格审查、执照申请考试、执照办理、考核签署飞行签派员机型执照及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的执照认证等工作。 11、组织实施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监察工作,颁发或吊销合格证书。 12、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委任代表人选推荐、选拔考核、资格审查等,监督检查其工作 。 13、负责本地区航务监察员、委任代表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14、负责开展本地区航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15、参与本地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它不安全事件调查。 16、监督、指导本地区监管办(办事处)航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17、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