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审定处 |
主 要 职 责 1、按授权,组织实施对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首次从国外进口的民用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审查工作。 2、按授权,组织实施对民用航空器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3、组织实施对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机载设备和材料的工程设计和生产制造的适航审查工作。 4、组织实施对出口的民用航空器及零部件、机载设备和材料的工程设计和生产制造的适航审查工作。 5、按授权,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技术标准规定批准书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等证件持有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6、颁发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指令;监督、检查航空器设计、制造单位执行适航指令的情况。 7、办理颁发民用航空器初始标准适航证的有关事宜。 8、组织实施对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审查工作。 9、参与民用航空器使用中重大故障的工程评估、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和工程评估、分析工作。 10、负责对辖区内委任代表的资格审核、培训及管理工作。 11、组织实施对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负责管理辖区内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根据国家和行业专用标准,监督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13、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