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导航监视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导航监视有关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方面的有关实施细则及要求,报民航局备案。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研究、提出本地区民航通信导航监视专业发展建设的规划建议。参与审核本地区空管建设项目(通信导航监视部分)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监督空管规划(通信导航监视部分)的执行情况,定期上报民航局。

3.制定本地区年度空管运行(通信导航监视部分)的安全检查计划,上报民航局。组织对本地区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上报民航局。

4.根据授权组织开展或配合民航局开展本地区空管行业(通信导航监视部分)的安全审计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

5.收集分析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安全信息,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和措施,上报民航局。

6.参与本地区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有关通信导航监视方面的调查。按规定组织本地区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

7.组织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的资格考试,签发理论考试合格证。受理、初审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的资格申请,上报民航局。

8.监督、检查本地区空管设备使用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受理、初审、上报设备投产开放申请,审查批准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负责设备定期开放备案管理。

9.受理、初审、上报本地区无线电台(站)址的申请。

10.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的前期检查工作。受理、初审、上报本地区民航无线电频率、呼号的申请。

11.协调处理较重大民航无线电干扰事件;负责受理上海地区机场及民航设施运行单位的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无线电干扰申诉;负责协调上海地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排查区内的无线电干扰;负责协调本地区跨省行政辖区的无线电干扰,对跨地区的无线电干扰及时上报民航局;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无线电干扰情况,编制无线电干扰月报表,按规定进行发布、上报民航局。

12.负责协调上海地区机场及民航设施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统一划设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当地规划部门进行报备、公布。

13.负责协调上海地区内民航设施无线电电磁环境及场地环境保护工作,受理涉及本辖区民航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各类构筑物及工业、科技、医疗设施、铁路、大流量公路、高压输变电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的意见征求(规划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批以上涉及民航电磁环境项目时,应征求民航监管局意见)。

14.负责受理上海地区影响民航设施电磁环境活动的申诉。

15.承办管理局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