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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编号:HD-CNS-001-R1

  

  民航华东地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

  运行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华东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及时获取设备运行动态,评估设备保障单位运行状况,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安全运行中的问题,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民航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程序》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华东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空管行业通信导航监视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和提供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空管运行单位)的运行信息报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航华东地区空管行业通信导航监视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以下简称管理局通导处),以及民航华东地区各监管局的空中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局空管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空管运行单位包括民航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各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部门。

   

  第三章 报告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报告分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快报、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快报、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情况通报五部分:

  (一)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对每月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全面统计报告。

  (二)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对每月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有害干扰及处理情况的汇总统计报告。

  (三)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快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在发生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后的即时报告。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是指在运行中发生、发现下列不正常事件:

  (1)通信监视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管制单位改变管制服务方式或者实施流量控制的。

  (2)机场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准降低的;

  (3)航路(航线)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影响航路(航线)飞行安全和正常的。

  (4)其他影响机场、进近(终端)及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不能正常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

  (四)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快报是指对航空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的无线电干扰的即时报告。民航无线电干扰按受影响程度分为两类:一般无线电干扰和严重无线电干扰。一般无线电干扰是指未导致空管运行单位保障能力降低的无线电干扰。严重无线电干扰是指导致管制方式改变、飞行流量控制、机场降低运行标准或发生等同以上影响的无线电干扰。

  (五)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情况通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的报告。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是指导致航线/航路流量控制、机场运行标准降低或改变、机场航班不能正常起降或机场关闭的计划性设备停机,如设备更新改造、设备维护、维修停机、飞行校验等。

   

  第四章 报告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

  (一) 信息月报内容应当包括:本月完成的主要工作、设施设备运行态势分析及建议、新设备开放使用以及设备定期开放(含校飞)情况、设备“两率”统计、停机情况、故障统计、遗留故障、下月工作计划等。

  (二)各空管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空管通导设备运行情况,在每月第个工作日填报完成本单位上月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见附件一),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监管局空管处汇总后报管理局通导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

  第七条 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

  (一)月报内容应当包括:受干扰台站、受干扰频率、受干扰时间、台站具体位置、干扰区域、业务性质、干扰特征、干扰类型、干扰强度等基本信息,以及空管运行单位已采取的措施、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干扰排查情况等。

  (二)各空管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对危害民航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有害干扰及处理情况,在每月第个工作日填报完成本单位上月的《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见附件二),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监管局空管处汇总后报管理局通导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

  第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快报

  (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时间、故障原因及分析、故障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二)发生、发现本实施细则所定义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后,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立即以电话方式向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报告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在事件发生8小时内填写《通信导航监视系统不正常事件报告表》(附件三)上报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监管局空管处应当在事件发生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导处报告,同时抄报民航局空管办

  (三)空管运行单位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恢复正常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有关建议等上报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监管局空管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局通导处报告

  第九条  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快报

  (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受干扰台站、受干扰频率、受干扰时间、台站具体位置、干扰区域(经纬度)、业务性质、干扰特征、干扰类型、干扰强度等基本信息,以及空管运行单位已采取的措施、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干扰排查情况等

  (二)发生一般无线电干扰情况后,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诉,并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申诉表传真至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将申诉表传真至管理局通导处

  (三)发生民航严重无线电干扰的情况,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诉,并以电话方式向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报告无线电干扰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申诉表传真至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将申诉表传真至管理局通导处。监管局空管处应当在事件发生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导处报告

  第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情况通报

  (一)通报内容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停机原因、计划停机时间、管制部门意见等。

  (二)空管运行单位将设备停机情况报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报管理局通导处

  (三)设备停机情况通报在设备停机批准当日上报;

  (四)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设备停机时间超出计划停机时间,设备所属空管运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报管理局通导处。

  (五)空管运行单位在设备停机前,应评估设备停机造成的影响;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设备停机计划,空管运行单位应建立与相关运行单位的会商机制。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对于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信息上报的,由所属地区的监管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管理局在全地区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信息收集应当全面完整,信息分析应当科学客观。

  第十三条 华东地区各监管局,应当与辖区内空管运行单位之间建立畅通的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信息通报渠道。

  第十四条 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民航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安全事件,在执行本实施细则同时,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201221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授权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解释

  

  编号:HD-CNS-002-R1

   

  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以下简称规则)、及《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以下简称办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1-TM-2010-03)及《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TM-2010-02)要求,结合华东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考试考核、注册、签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管理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通信导航监视处。华东地区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根据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辖区执照管理实施工作,监管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空中交通管制处。管理局和监管局统称为执照受理单位。

  第四条 华东地区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根据相关检查员管理要求和指定任务,指派检查员实施执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岗位经历要求

  第五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注册及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和岗位经历证明。

  第六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备条件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1。

  第七条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没有特别说明的应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八条 多个岗位签注的复习培训中,总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且单个签注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第九条 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岗位培训合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所示签章应以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签章或培训实施单位的法人章为准。

  第十条 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备条件之一。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经历证明复印件应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存放。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做好记录,并汇总保存。

   

  第三章 执照考试考核

  第一节 执照的理论考试

  第十四条 执照理论考试依照规则每年不少于1次,日期由管理局统一安排。每次理论考试单专业的考核时间为2小时,多专业的考核时间由监考人员在单专业考核时间的基础上依据考生考核实际进行延长。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执照理论考试通知。

  第十七条 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由管理局按照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的要求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执照理论考试,负责指定考场,负责委派监察员维持考场纪律,负责试卷的拆封和派发,并在考试后负责将试卷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理论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执照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执照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应在开考前核对参考人员身份证明,并宣读《考试须知》(附件3),并根据考场实际,认真填写《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附件4),《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应同试卷一同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可以要求未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的申请人退出考试,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申请人的考试,并报管理局。管理局应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执照理论考试的阅卷工作由管理局统一安排,指定判卷人员进行试卷判定。判卷人员应如实判卷,记录考试成绩,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单》(见附件5),并签字归档。

  第二十三条 执照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四),并加盖管理局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考试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清单、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及成绩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负责将理论考试成绩清单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二节 执照的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执照技能考核由监管局根据辖区参加技能考核的情况提出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上海地区的执照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由管理局直接提出),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制定技能考核任务,空管局应根据管理局的技能考核任务派遣检查员,并将派遣情况报告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理论考试合格证。

  同时参加理论考试的可与理论考试一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执照技能考核通知。

  第三十条 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着重检查被考核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负责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根据执照技能考核大纲提前制定考核计划和项目,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评定结果记录在《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能考核评定表》上(见附件6),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执照受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申请人获得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技能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五),并加盖管理局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四条 实施技能考核时,实施考核的检查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 执照受理单位可以派出监察员对技能考核进行现场监督。负责考核监督的监察员员应当对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核查,并对照考核计划和项目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管局应在技能考核实施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报管理局。上海地区的技能考核成绩由管理局直接汇总。

  第三十七条 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考核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书、技能考核内容及成绩等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八条 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负责将执照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空管办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四章 执照申领

  第一节 执照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执照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辖区监管局提出执照申请,如执照申请人需直接提出申请的,应提前向所在辖区监管局申明情况。

  上海地区各单位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

  (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

  (六)在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递交),并在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www.atcpc.cn)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

  执照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的,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向所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递交)。

  第四十二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和备查的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六);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培训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和电子文件。

  (九)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 执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应不大于300KB。照片印刷版应在背后用铅笔写上名字以作辨识,电子版不大于300 KB。

  第四十四条 执照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申请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执照受理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

   

  第二节 执照申请的受理

  第四十五条 执照申请受理的实施工作由管理局统一安排,监管局协助完成。

  第四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将执照申请材料送交所在辖区执照受理单位。

  第四十七条 执照受理单位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补正。申请材料补正其背后,执照受理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执照受理单位受理执照申请后,对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

  (四)申请人的岗前培训证明,该证明应当加盖民航局认可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四十九条 审查完成后,由执照受理单位在执照申请表上填写初审结论,并根据授权由执照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条 监管局在受理辖区执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统一汇总至管理局,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需要特别说明的申请人,应当予以书面说明。同时,管理局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对民航局做出不予许可的,由管理局负责通知申请人所在辖区监管局,监管局在收到管理局通知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上海地区申请人未获民航局许可的,管理局负责直接通知其本人或所在单位。

   

   

  第五章执照的注册和变更

  第一节 执照的使用和注册

  第五十三条 航空电信人员使用民航局统一颁发的执照,执照保持有效注册才能独立上岗。执照颁发时,管理局进行首次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属监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经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执照的书面申请(具体样式见附件7);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电信人员执照遗失证明;

  (三)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上海地区的执照补发申请应直接向管理局递交。

  第五十五条 管理局负责执照注册的实施工作,监管局协助管理局做好执照注册实施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则》申请定期注册。

  第五十七条 申请进行定期注册时,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执照受理单位统一提出执照注册申请如执照申请人需直接提出申请的,应提前申明情况。申请时需提交下列书面注册材料.:

  (一)执照持有人的执照注册申请书(见附件8);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证明;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近期经历证明;

  (四)所在单位知识和技能考核情况(见附件9)。

  申请材料规格要求与第七条一致。

  第五十八条 跨地区变更进入华东地区工作的航空电信持照人员, 应当至管理局重新注册,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完成重新注册后方可上岗。管理局应在持照人重新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跨地区变更情况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五十九条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的重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执照注册申请书

  (二)   执照首页复印件;

  (三)   执照有效签注页复印件;

  (四)   执照有效注册页复印件;

  (五)   接收单位(注册在华东地区)证明文件。

  (六)   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持照人的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注册申报汇总表的形式报管理局(见附件10)。管理局收到审核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对执照申请人进行注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监管局。

  第六十一条 监管局负责本辖区执照注册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注册资料的归档保存,保存期统一设定为5年。

   

  第二节 执照的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

  第六十二条 监管局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的申请受理工作。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要求在执照上变更或增加签注的持照人,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向所在辖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以下简称“岗位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上海地区的执照签注申请应直接向管理局提出。

  要求在执照上变更或增加签注的持照人,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本细则第四章第一节重新完成执照申请程序。

  第六十四条 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岗位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应采取书面(和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www.atcpc.cn))提交。提交文件材料包括:

     (一) 按要求填写的岗位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原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相应的岗位培训证明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有效的相应执照岗位签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申请材料规格要求与第七条一致。

  第六十六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申请由所在辖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持照人的执照签注材料进行审核,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管理局。管理局收到审核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签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监管局。

  第六十七条 管理局应对每次的执照签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并归档保存,保存期设定为5年。

  第六十八条 持照人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当向所在辖区监管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上海地区的持照人基本信息变更时,应直接向管理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的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八。

  第六十九条 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应当提交证明姓名更改的户口簿或者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更改证明。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基本情况变更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 监管局受理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管理局。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在 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需要换发执照的,报民航局换发。相应电子信息的变更录入由管理局或监管局根据授权完成。

   

  第六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依照《规则》,管理局每年对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情况进行执照注册检查执照注册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监管局协助管理局做好本辖区内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十二条 执照注册检查可以结合安全监管计划实施。每年执照注册检查的比率应不低于本辖区民用航空电信持照人员总人数的10%。

  第七十三条 实施执照注册检查前,执照受理单位应制订检查对象、内容和项目。监管局在每年年底前将执照注册检查的情况报管理局。

  第七十四条 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持照人培训情况的检查;

  (二)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审查;

  (三)对持照人近期经历的核实;

  (四)对持照人签注岗位与实际岗位的抽查;

  (五) 对持照人岗位实际能力的考核。

  第七十五条  执照注册检查未通过的申请人,管理局或监管局应当立即暂停其执照权利,并责令其按照增加或变更岗位类别签注程序重新办理注册。

  第七十六条 逾期未注册的执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管理局对其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七章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前按规定颁发的执照和注册继续有效,但应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参加民用航空电信执照考核的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九条 检查员的执行执照管理相关任务产生的费用,由检查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HD-CNS-003-R1

   

   

  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东地区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的管理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开展,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TM-2010-02)、《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1-TM-2010-03)要求,结合华东民航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或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行政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检查,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检查员参与。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地区对航空电信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检查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局依据规章和本细则的要求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

  第五条 民航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华东空管局”)负责华东地区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

  第六条 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

  第七条 检查员执行任务的差旅费用及补助津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的检查员分为通信专业检查员、导航专业检查员、监视专业检查员三个类别。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检查工作的检查员除上述三个类别外,应增加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类别。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应当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检查员所考核或检查的岗位,应当与检查员证上载明的岗位签注一致。

  第九条 检查员应当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技能考核。

  第十条 检查员的数量和类别应符合电信人员资格管理的需要,一般不少于该相应类别持照电信人员总数的6%,且每个岗位检查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检查员应当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骨干中选拔。

  第十二条 检查员应当参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每半年的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0 天。检查员履行职责期间视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一线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分别持有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或者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二)具有5 年以上的通信导航监视岗位或者附属设备岗位工作经验;

  (三)近三年来,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或以上的不安全事件;

  (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通信导航监视的标准和规定;

  (五)参加并通过检查员培训和考核;

  (六)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七)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思维能力,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第十四条 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参加检查员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

  (三)优先评定技术等级;

  (四)申请终止聘任;

  (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技术检查报告;

  (六)担任电信人员培训教员;

  第十五条 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规定对执照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技能进行考核;

  (三)参加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

  (四)参与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五)按要求协助或参与行政检查、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检查员的聘任

  第十六条 华东空管局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各运行单位根据要求首先在各自技术骨干中进行考核和选拔,选定合格人选向华东空管局推荐,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查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其它要求的材料。

  华东空管局应当在选定本地区检查员后,将选定人员的材料汇总并提交至民航局空管局。

  第十七条 检查员每届聘任期为4年。每届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个月,华东空管局应根据民航局空管局安排组织完成华东地区下一届检查员的续聘和选聘的推荐、初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应当优先续聘,华东空管局可以视情况向民航局空管局建议免除拟续聘检查员的聘任前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华东空管局应当在每届检查员聘期结束前,根据管理局对检查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前制定华东地区检查员续聘、选聘和培训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局,同时向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可暂时终止其行使检查员的权利,并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作出检查员终止聘任决定,并收回其证件:

  (一)推荐单位或检查员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

  (二)检查员所持执照失效或者注册无效;

  (三)连续1 年以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检查员工作;

  (四)年度检查员工作评价为不称职;

  (五)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严重差错或以上事件的;

  (六)管理局认为需要终止其聘任的。

   

  第四章 检查员的工作

     第一节 技能考核

  第二十条 技能考核是针对执照申请人或执照签注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执照所需通信导航监视专业技能所进行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技能考核应当由两名(含)以上检查员主持实施。

  第二十二条 检查员实施技能考核时,应当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核实被考核人信息,做好考核前准备。

  第二十三条 检查员对被考核人的技能状况作出书面鉴定意见,签字确认后提交给华东空管局,并抄送执照受理单位(管理局或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检查员应加强自治自律,对被考核人一视同仁,确保考核过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检查员对技能考核的实施过程和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技能考核实施具体要求详见《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运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运行检查主要包括针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设备运行情况、设备配备与维护、电信持照人员的配备、运行维护手册制定执行情况等项目的检查。检查可以采取一般符合性检查、贯彻性检查和组织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不安全事件调查等应当有检查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局组织行政检查时,检查员和所在单位应根据管理局要求积极参加与配合。

  第三十条 检查员应当根据检查大纲和检查任务要求,提前了解检查内容,做好检查准备。

  第三十一条 检查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程序,参与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应对实施运行检查的过程和结论负责。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华东空管局应对选定检查员进行任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廉洁自律;

  (三)、专业技能;

  (四)、其他检查员工作需要掌握的知识。

  第三十四条 华东空管局应当任职前培训后对选定检查员进行任职考核,考核通过的检查员方能执行检查员任务,考核成绩应当计入《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技能档案》。

  第三十五条 检查员除参加每年规定的持照电信人员培训外,还应当接受民航局空管局或华东空管局组织的针对检查员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 个小时,并且通过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终止其聘任。

  第三十七条 检查员培训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华东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的年度预算。

   

  第六章 工作评定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局应当了解检查员每年参加检查工作的情况,根据本年度检查员完成检查任务和培训的情况及接受检查单位的意见,组织对检查员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考评情况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管理局应将检查员的考评情况抄送华东空管局,作为检查员能否继续履行职责或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二年七月一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电话:021-22321395

  传真:021-22321238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内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一、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四)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五)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执照培训合格证; 

  (六)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七)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八)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办事程序: 详见《华东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电话:021-22321395

  传真:021-22321238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内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一、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三)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五)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持照人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申请人的(二)、(三)、(四)项经历要求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但可以同时进行。申请人已经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民航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工作的人员、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执照的,经民航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对其执照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经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地点签注的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报民航局备案。

   

  办事程序: 详见《华东地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