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东地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编号:HD-CNS-001-R1

  

  民航华东地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

  运行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华东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及时获取设备运行动态,评估设备保障单位运行状况,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安全运行中的问题,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民航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程序》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华东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空管行业通信导航监视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和提供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空管运行单位)的运行信息报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航华东地区空管行业通信导航监视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以下简称管理局通导处),以及民航华东地区各监管局的空中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局空管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空管运行单位包括民航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各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部门。

   

  第三章 报告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报告分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快报、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快报、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情况通报五部分:

  (一)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对每月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全面统计报告。

  (二)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对每月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有害干扰及处理情况的汇总统计报告。

  (三)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快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在发生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后的即时报告。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是指在运行中发生、发现下列不正常事件:

  (1)通信监视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管制单位改变管制服务方式或者实施流量控制的。

  (2)机场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准降低的;

  (3)航路(航线)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影响航路(航线)飞行安全和正常的。

  (4)其他影响机场、进近(终端)及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不能正常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

  (四)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快报是指对航空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的无线电干扰的即时报告。民航无线电干扰按受影响程度分为两类:一般无线电干扰和严重无线电干扰。一般无线电干扰是指未导致空管运行单位保障能力降低的无线电干扰。严重无线电干扰是指导致管制方式改变、飞行流量控制、机场降低运行标准或发生等同以上影响的无线电干扰。

  (五)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情况通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管运行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的报告。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是指导致航线/航路流量控制、机场运行标准降低或改变、机场航班不能正常起降或机场关闭的计划性设备停机,如设备更新改造、设备维护、维修停机、飞行校验等。

   

  第四章 报告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

  (一) 信息月报内容应当包括:本月完成的主要工作、设施设备运行态势分析及建议、新设备开放使用以及设备定期开放(含校飞)情况、设备“两率”统计、停机情况、故障统计、遗留故障、下月工作计划等。

  (二)各空管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空管通导设备运行情况,在每月第个工作日填报完成本单位上月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见附件一),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监管局空管处汇总后报管理局通导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

  第七条 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

  (一)月报内容应当包括:受干扰台站、受干扰频率、受干扰时间、台站具体位置、干扰区域、业务性质、干扰特征、干扰类型、干扰强度等基本信息,以及空管运行单位已采取的措施、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干扰排查情况等。

  (二)各空管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对危害民航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有害干扰及处理情况,在每月第个工作日填报完成本单位上月的《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见附件二),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监管局空管处汇总后报管理局通导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

  第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快报

  (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时间、故障原因及分析、故障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二)发生、发现本实施细则所定义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件后,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立即以电话方式向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报告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在事件发生8小时内填写《通信导航监视系统不正常事件报告表》(附件三)上报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监管局空管处应当在事件发生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导处报告,同时抄报民航局空管办

  (三)空管运行单位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恢复正常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有关建议等上报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上报管理局通导处。监管局空管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理局通导处报告

  第九条  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快报

  (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受干扰台站、受干扰频率、受干扰时间、台站具体位置、干扰区域(经纬度)、业务性质、干扰特征、干扰类型、干扰强度等基本信息,以及空管运行单位已采取的措施、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干扰排查情况等

  (二)发生一般无线电干扰情况后,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诉,并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申诉表传真至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将申诉表传真至管理局通导处

  (三)发生民航严重无线电干扰的情况,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诉,并以电话方式向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报告无线电干扰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申诉表传真至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将申诉表传真至管理局通导处。监管局空管处应当在事件发生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导处报告

  第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情况通报

  (一)通报内容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停机原因、计划停机时间、管制部门意见等。

  (二)空管运行单位将设备停机情况报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报管理局通导处

  (三)设备停机情况通报在设备停机批准当日上报;

  (四)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设备停机时间超出计划停机时间,设备所属空管运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地区的监管局空管处,上海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直接报管理局通导处。

  (五)空管运行单位在设备停机前,应评估设备停机造成的影响;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设备停机计划,空管运行单位应建立与相关运行单位的会商机制。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对于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信息上报的,由所属地区的监管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管理局在全地区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信息收集应当全面完整,信息分析应当科学客观。

  第十三条 华东地区各监管局,应当与辖区内空管运行单位之间建立畅通的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信息通报渠道。

  第十四条 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民航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安全事件,在执行本实施细则同时,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201221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授权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