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HD-CNS-003-R1

   

   

  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东地区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的管理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开展,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TM-2010-02)、《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1-TM-2010-03)要求,结合华东民航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或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行政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检查,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检查员参与。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地区对航空电信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检查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局依据规章和本细则的要求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

  第五条 民航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华东空管局”)负责华东地区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

  第六条 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

  第七条 检查员执行任务的差旅费用及补助津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的检查员分为通信专业检查员、导航专业检查员、监视专业检查员三个类别。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检查工作的检查员除上述三个类别外,应增加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类别。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应当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检查员所考核或检查的岗位,应当与检查员证上载明的岗位签注一致。

  第九条 检查员应当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技能考核。

  第十条 检查员的数量和类别应符合电信人员资格管理的需要,一般不少于该相应类别持照电信人员总数的6%,且每个岗位检查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检查员应当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骨干中选拔。

  第十二条 检查员应当参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每半年的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0 天。检查员履行职责期间视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一线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分别持有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或者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二)具有5 年以上的通信导航监视岗位或者附属设备岗位工作经验;

  (三)近三年来,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或以上的不安全事件;

  (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通信导航监视的标准和规定;

  (五)参加并通过检查员培训和考核;

  (六)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七)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思维能力,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第十四条 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参加检查员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

  (三)优先评定技术等级;

  (四)申请终止聘任;

  (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技术检查报告;

  (六)担任电信人员培训教员;

  第十五条 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规定对执照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技能进行考核;

  (三)参加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

  (四)参与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五)按要求协助或参与行政检查、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检查员的聘任

  第十六条 华东空管局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各运行单位根据要求首先在各自技术骨干中进行考核和选拔,选定合格人选向华东空管局推荐,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查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其它要求的材料。

  华东空管局应当在选定本地区检查员后,将选定人员的材料汇总并提交至民航局空管局。

  第十七条 检查员每届聘任期为4年。每届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个月,华东空管局应根据民航局空管局安排组织完成华东地区下一届检查员的续聘和选聘的推荐、初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应当优先续聘,华东空管局可以视情况向民航局空管局建议免除拟续聘检查员的聘任前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华东空管局应当在每届检查员聘期结束前,根据管理局对检查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前制定华东地区检查员续聘、选聘和培训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局,同时向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可暂时终止其行使检查员的权利,并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作出检查员终止聘任决定,并收回其证件:

  (一)推荐单位或检查员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

  (二)检查员所持执照失效或者注册无效;

  (三)连续1 年以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检查员工作;

  (四)年度检查员工作评价为不称职;

  (五)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严重差错或以上事件的;

  (六)管理局认为需要终止其聘任的。

   

  第四章 检查员的工作

     第一节 技能考核

  第二十条 技能考核是针对执照申请人或执照签注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执照所需通信导航监视专业技能所进行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技能考核应当由两名(含)以上检查员主持实施。

  第二十二条 检查员实施技能考核时,应当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核实被考核人信息,做好考核前准备。

  第二十三条 检查员对被考核人的技能状况作出书面鉴定意见,签字确认后提交给华东空管局,并抄送执照受理单位(管理局或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检查员应加强自治自律,对被考核人一视同仁,确保考核过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检查员对技能考核的实施过程和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技能考核实施具体要求详见《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运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运行检查主要包括针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设备运行情况、设备配备与维护、电信持照人员的配备、运行维护手册制定执行情况等项目的检查。检查可以采取一般符合性检查、贯彻性检查和组织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不安全事件调查等应当有检查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局组织行政检查时,检查员和所在单位应根据管理局要求积极参加与配合。

  第三十条 检查员应当根据检查大纲和检查任务要求,提前了解检查内容,做好检查准备。

  第三十一条 检查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程序,参与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应对实施运行检查的过程和结论负责。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华东空管局应对选定检查员进行任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廉洁自律;

  (三)、专业技能;

  (四)、其他检查员工作需要掌握的知识。

  第三十四条 华东空管局应当任职前培训后对选定检查员进行任职考核,考核通过的检查员方能执行检查员任务,考核成绩应当计入《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技能档案》。

  第三十五条 检查员除参加每年规定的持照电信人员培训外,还应当接受民航局空管局或华东空管局组织的针对检查员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 个小时,并且通过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终止其聘任。

  第三十七条 检查员培训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华东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机场的年度预算。

   

  第六章 工作评定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局应当了解检查员每年参加检查工作的情况,根据本年度检查员完成检查任务和培训的情况及接受检查单位的意见,组织对检查员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考评情况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管理局应将检查员的考评情况抄送华东空管局,作为检查员能否继续履行职责或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二年七月一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