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电话:021-22321395

  传真:021-22321238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内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一、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三)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五)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持照人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申请人的(二)、(三)、(四)项经历要求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但可以同时进行。申请人已经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民航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工作的人员、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执照的,经民航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对其执照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经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地点签注的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报民航局备案。

   

  办事程序: 详见《华东地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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