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一、依据: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二、应办理不停航施工审批手续的工程范围: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备注: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式2份):

  (一)申请文件(原件);

  (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原件);

  (五)各类应急预案(原件);

  *(六)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为涉及此项内容时需提供。

  2.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四、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程序:

  (一)属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

  1. 驻场单位将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报机场管理机构;

  2.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

  3. 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及材料送交所在地监管局(注:上海机场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下同);

  4. 监管局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属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同(一)第2、3、4条。

  备注:*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提交不停航施工申请前,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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