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批

 

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三)《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1);

(四)《关于调整民用运输机场选址审批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14]12号)。

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机场选址报告(一式12份,原件);

(三)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对预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12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选址报告;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审批程序

(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申请文件抄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选址报告一式8份。

(二)民航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

(三)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20日内向民航局提交评审报告;

(五)民航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选址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进行批复。

四、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二)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机场司)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收件单位:民航局机场司     邮编: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836                传真:010-6401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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